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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、钱、潘、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汪、钱为普通合伙人,潘、刘为有限合伙人。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,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选项中,不正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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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:基金从业资格考试

科目:私募股权投资(在线考试)

问题:

汪、钱、潘、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,其中汪、钱为普通合伙人,潘、刘为有限合伙人。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,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选项中,不正确的是( )。
A:债权人可以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
B: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
C:债权人可以要求汪、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但不能要求潘、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D: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,则汪、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
答案:


解析:


相关标签:

私募股权投资     合伙     企业     合伙人     投资     清偿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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