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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,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。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,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?(2013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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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:法律职业资格

科目:法律职业试卷二(客观题 )(在线考试)

问题:

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,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。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,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?(2013年)
A: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
B: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
C:决定聘任公司经理
D: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

答案:


解析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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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职业试卷二(客观题)     刘某     新余     股东     职权     为公司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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