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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0条之规定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在杨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审判过程中,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位证人分别向法庭提出不出庭作证:甲提出其开了一家饭馆,生意兴隆,平时需要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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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:法律职业资格

科目:法律职业试卷一(客观题 )(在线考试)

问题:
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0条之规定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在杨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审判过程中,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位证人分别向法庭提出不出庭作证:甲提出其开了一家饭馆,生意兴隆,平时需要处理很多事情,没有时间出庭作证;乙提出其最近遭遇车祸,腿部骨折,行动极为不便,目前正在休养之中;丙提出其即将面临中考,学习任务繁重,出庭作证会影响其复习考试;丁提出其对于杨某敲诈勒索的事实是听别人说起的,并没有亲眼看到,认为自己出庭作证对于庭审没有什么作用。根据《刑诉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请判断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?
A:经法院准许,甲乙丙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
B:经法庭准许,甲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
C:经法院准许,甲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
D:经法院准许,乙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

答案:


解析:


相关标签:

法律职业试卷一(客观题)     杨某     作证     提出     别向     敲诈勒索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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