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某、张某、李某三人合伙做电脑组装买卖批发生意,孙某出资不负责其他事宜,张某不出资,但是只负责组装电脑,李某出资且负责电脑销售的联系事宜。但是三人约定赚到钱按照3:3:4分配,刚开始挣到不少钱。一年后
考试:法律职业资格
科目:法律职业试卷二(客观题 )(在线考试)
问题:
A:孙某不是合伙人,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
B:张某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,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
C:王某不是合伙人,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
D:李某退伙后,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
答案:
解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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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、张某、李某三人合伙做电脑组装买卖批发生意,孙某出资不负责其他事宜,张某不出资,但是只负责组装电脑,李某出资且负责电脑销售的联系事宜。但是三人约定赚到钱按照3:3:4分配,刚开始挣到不少钱。一年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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