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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等23名农民工,于2007年在广东省乙建筑公司承建的北京丙钢结构厂工地做工,工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。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间出现矛盾,广东省乙建筑公司撤出该工地,共欠农民工32万元。甲等以广东省乙建筑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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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:二级建造师

科目:工程法规(在线考试)

问题:

甲等23名农民工,于2007年在广东省乙建筑公司承建的北京丙钢结构厂工地做工,工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。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间出现矛盾,广东省乙建筑公司撤出该工地,共欠农民工32万元。甲等以广东省乙建筑公司为被告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判决乙建筑公司败诉,乙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维持原判。假如二审判决的支付日期截止于2008年1月5日。但是,届时乙建筑公司却没有支付,则农民工最晚可以在( )之前申请强制执行。
A:2008年1月5日
B:2008年12月5日
C:2009年2月5日
D:2010年1月5日

答案:


解析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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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法规     广东省     工地     甲等     农民工     石景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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